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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2-09-19   来源: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网点  作者: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琼府[2012]5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加快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为主线,大力推进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发展热带现代农业、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 用3至5年的时间,在农资、日用品、农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供销合作社传统主业领域打造20家为农服务省级龙头企业;在“新网工程”、“农综”项目、旅游休闲度假、地产业开发等方面,投资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发展涉农行业协会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供销系统示范社500家,建设为农服务终端网点8000个,基本形成覆盖全省19个市县、全部乡镇和50%以上行政村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职能。省供销合作联社要加强对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总体发展战略的规划,加强对市县供销合作社的分类指导,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指导,凝聚更多社会资源参与为农服务。市县供销合作社担负对市县区域供销合作社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共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健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相对稳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要征求上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为农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整合辖区内为农服务资源,改造为多功能、复合型服务平台。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改革。供销合作社要做大做强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传统产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围绕产业整合、资本运作、资源掌控、品牌提升和管理创新等战略目标,着力打造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网络改造升级、酒店经营、休闲度假等一批优势产业。围绕经营结构升级和服务功能提升,积极介入典当担保、融资租赁、信托理财、保险代理等业务,参与创办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服务机构,探索发展电子商务、展会展销、文化创意、物联网等新兴产业,不断拓展自身发展空间。
    (三)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社有企业改制步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社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平台,加强对社有资产监管,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加快内部整合和外部联合,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大力拓展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省供销集团为全省供销合作社整合为农服务资源提供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在资本市场上市。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加快构建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做大做强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打造统一采购、跨区域配送、零距离服务的省级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龙头企业。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加快农资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科学施肥施药为核心的经营和农化服务体系。
    加快构建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在瓜菜主产地冷链、仓储项目空白区域,依托供销合作社设立标准化集配中心和田头集货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体系的建设经营。按照省政府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签署的合作备忘录要求,积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加强产销地市场信息、购销网络对接,开展海南热带农产品推介活动,依托全国供销合作社大型农产品市场在主销地逐步设立销售服务中心。
    加快构建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省级日用消费品经营龙头企业发展和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加强乡镇连锁超市、新农村便民店和村级综合服务社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尽快形成区域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行政村有便民店的连锁经营体系。依托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超市,加快建设平价商店和平价专区。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快整合各市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以市场化为手段实现供销合作社行业整体联合,实行分购联销,构建新型社区分类回收网络,建设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和综合利用基地。积极开拓汽车、家电拆解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扩大农用、生活、医疗废旧物资回收种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着力构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网络、人才、设施等条件,围绕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采取多种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
    (三)大力发展新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在继续搞好农资供应、日用品销售、农副产品购销等经营性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农村公益性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大力推动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推广“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模式,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要求,扩大冬季瓜菜和热带水果种植基地规模,推广节水滴灌、大棚瓜菜、绿色瓜菜、有机瓜菜等设施农业,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四、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经营性挂帐,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实际逐年消化。有关金融机构要通过债务重组等形式,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抓紧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在册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
    (二)加强用地政策支持。
     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在2012年底前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建配套等税费,依法上缴后,优先用于企业改制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流通网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优先落实用地指标。
    (三)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支持供销合作社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建设“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拓宽建设内容。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等流通设施,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相关部门对符合资金扶持方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或优先向国家推荐,夯实为农服务基础。设立“新网工程”配套资金。省、市县财政对中央财政“新网工程”、“农综”项目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平价超市、平价专区。鼓励供销合作社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利用现有网点改建平价超市和平价专区,各地、各部门积极给予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
     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农资储备,参与农药批发专营和零售业务。逐步增加省级商业化肥储备规模,建立农药商业储备制度,承担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各级政府应将储备所需的贴息资金和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经省和市县供销合作社批准的社有企业改制重组,本级全资企业之间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
    支持供销合作社信息化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创新城乡流通和服务方式发展“网上供销”,完善信息化网络经营和服务平台。财政、发改和商务等相关部门在立项、资金上给予支持。
    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职业教育。支持利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海南培训中心、海南省供销学校等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联、农业、扶贫等部门在培训经费上给予一定倾斜。
    (四)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加快完成市县供销合作社体制调整。市县供销合作社从2012年1月起列为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机关经费按核定编制人数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因城市规划等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经营网点与仓库等经营设施,要落实“拆一还一”政策,予以合理补偿。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